四千多个涉行政处罚文件需修改或废止

  民族学校应使用普通话教育教学。图为云南景洪基诺山基诺族乡民族小学的学生在上音乐课。 新华社发

  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6339件,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有5741件。

  “一年来收到的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数量再创历史新高,绝大多数都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既反映出公民对法治的信心在不断增强,也说明备案审查作为一种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正在有效地发挥作用,能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审查建议逐一进行研究,同有关方面沟通,提出处理意见,并依照规定向审查建议人反馈。对于收到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598件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时移送相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研究处理。

  此外,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接收其他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的审查工作建议141件,包括司法部移送的地方性法规136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有关问题逐一审查研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年将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保障重要法律实施,进一步加强对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同时,重点审查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影响老百姓切身利益、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报告

  报告显示,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相关工作部署,为推动长江保护法、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确贯彻实施,开展了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并有重点地开展专项审查。

  涉长江流域保护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开展的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中,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22件,目前有关方面已修改18件、废止41件。

  涉行政处罚

  在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专项清理中,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4012件,目前有关方面已修改31件、废止286件。

  涉计划生育

  在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专项清理中,推动有关方面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废止计划生育相关处罚、处分规定,以及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学、入户、入职等挂钩的有关规定;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632件。

  案例

  1

  国务院有关部门首提“合宪性”审查,纠正地方有关语言使用规定,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表示 “推广普通话不影响民族语言文字使用自由”

  首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合宪性”审查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亮相”。

  12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提交审议。报告披露:今年收到1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合宪性审查建议。

  南都记者留意到,这是自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连续5年所作的备案审查报告中第一次出现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也是备案审查制度设立以来的首例。

  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显示,今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有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条例等法规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认为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存在合宪性问题,不利于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报告称,经审查认为,宪法和有关法律已对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区应当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有关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应予纠正。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废止有关法规。

  →讨论

  A

  个别地方法规与宪法、教育法相关规定和原则不一致

  多位专家学者向南都记者介绍,此前,曾有自治区在教育条例中规定“自治区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重点发展民族学校的双语教学工作”,这一提法引发强烈关注和争议。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合宪性审查的表述和论断,从宪法层面回应了“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使用本民族语言自由”的关系。

  

自治区条例存在

“合法性”和“合宪性”双重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介绍,自治区条例这一规定,与宪法、教育法相关规定和原则不一致,存在“合法性”和“合宪性”双重问题,影响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宪法上的主体性地位。

  据介绍,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明确“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教育法也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宪法第十九条的场景主要是教育事业,教育事业是国家任务,体现国家意志。在包括民族学校在内的教育场景中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符合国家任务实现的目标。这并不是说要在所有场合推广普通话。因此,推广普通话与宪法上所规定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并不冲突。”王锡锌介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表示,宪法序言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寻求国家认同,促进各民族经济文化交流,维护民族团结,都离不开语言文字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推广普通话的规定

不影响民族语言文字使用自由

  

  王锡锌表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治理中需要充分考虑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结合。

  其中,统一性是国家主权和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宪法最重要的原则;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类似国歌、国旗,是国家主权和统一性原则的象征,因此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这既是主权意志的要求,也是不断强化国家认同的需要。

  在此大前提下,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这是多样性的要求;宪法及有关法律中关于推广普通话的规定,不会影响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和传承发展多样性的民族文化及风俗习惯。这里需要区分主权的统一性和文化的多样性,二者并不矛盾。

  “在全国各地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大环境中,民族学校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活动,实际上可以更好地为学生创造更多选择和公平竞争的机会,参与到国家共同体更广阔的政治经济文化天地中。”王锡锌说。

  

  B

  国务院有关部门首提“合宪性”审查有何意义?

“依法治理”观念正转化为实践

  

  在王锡锌看来,这不仅反映出备案审查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也体现了“依法治理”的观念正在转化为实践,中央与地方通过法治化途径进行沟通和互动。

  

期待备案审查报告披露论证过程

  

  张翔也认为这一“首次”具有进步意义,并期待未来能看到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法、最高检和各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这5大主体,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查要求。

  张翔还表示,期待未来备案审查报告能披露审查的详细论证过程。“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的信息来看,全国人大在对此类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应该是有详细、周密的考量,如果能把相关论证过程充分呈现出来,将能很好地促进公众理解宪法相关精神和内容。”他说。

  案例

  2

  某市机动车条例:逾期未缴停车费处200-1000元罚款

  审查结果:违反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

  去年年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接到一位公民来信,建议对某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关于“停车人逾期未缴纳道路停车费的,在进行催缴同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介绍,该公民认为,欠缴0.5元或者1元停车费用,至少200元的处罚幅度高于违法停车,他认为是不正当的。我们研究以后认为,该规定违反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法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施加处罚,必须跟他所犯的过错大体相当,不能明显失当。

  发现审查的文件存在问题后,法工委会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督促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若对方拒不执行,人大常委会将撤销此规定。最终,制定机关接受了法工委的意见,很快就作出了修改。法工委也将结果向反映问题的公民进行了反馈。

  案例

  3

  地方法规:参选业委会成员必须“按时交纳物业费”

  审查结果: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相抵触

  某地地方性法规规定:小区业主参选业委会成员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经审查,业委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参选资格以业主身份为基础。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民事违约行为。地方性法规以此限制业主参选业委会资格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相抵触。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采写:见习记者 郭若梅 南都记者 宋承翰 刘嫚 综合:新华社 央视